被自动离职,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5:08)    点击:553

  法律咨询:

  我是某事业单位编制员工,2005年被单位外派到某地工作,2009年又回原单位,但一直没安排工作,没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我去找单位,单位负责人一直说等等就解决。最近因事业单位改制,新领导人拿出一个《关于***同志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送达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在2009年11月7日就对我做出了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该决定书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我的父亲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我现在才知自己被单位除名了,我被自动离职,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谢律师回复:

  1、申请人事仲裁,申请的程序比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适用该两部法律。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你和单位的人事争议,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关于离职发生的争议。

  2,你目前没有证据证明2005年被外派,2009年回原单位没给安排工作的事实,但是你可从《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上突破。根据《情况说明》中说单位当时没有你的地址,那怎么又寄你父亲收?是邮寄你父亲单位还是家里?单位说信件被退回,我们可以要求其出具证据证明,并主张单位没有通知你,你没有得到申辩的机会,要求确认双方之间至今没有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先通知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单位对你做出自动离职处理并未依照程序进行,可认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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