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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137条如何理解
民法通则137条如何理解看了贵网““20年期间”定性之争鸣与选择——以《民法通则》137条为中心”文章,现请教:1、但有人说20年是有所指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案起诉只有两年时效,此说法正确吗?2、137条全文条没有特别规定呀?3、该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又该如何理解和运用?
地区:湖北-咸宁 分类:民事法律-人身损害 提问时间:2014-09-02 11:10:53
提问者:1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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