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可仲裁性标准的因素有哪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19 16:20) 点击:265 |
决定可仲裁性标准的因素有哪些? 1. 仲裁协议的性质。仲裁协议的性质对于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采纳实体法契约说,则就应充分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给予当事人对哪些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的自主决策权。而如果采纳程序法契约说,则应强调国家干预和严格限制当事人的自觉权。笔者个人认为应当以实体法契约说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以程序法契约说作为补充,在一些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上则可以允许国家对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予以一定的监督和限制。 2.仲裁的特点。仲裁的许多特点也对于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仲裁的民间性特点决定了可仲裁性的主体标准,即仲裁双方要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2)仲裁的保密性决定了其适宜解决商事契约争议。(3)仲裁的专业性决定了其适合解决新出现类型的争议事项。 3.经济发展和各国传统文化因素 (1)经济发展因素。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为了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增加收入均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鼓励仲裁的态度,因此体现在可仲裁性标准上就是采取更为宽松的标准以及鼓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各国传统文化因素。现代仲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形成、发展于英国、瑞典等欧洲国家,继而普及于世界各国。也就是说现代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直是在西方社会的范围内进行的,因此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西方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等级和服从的强调所不同的是,西方传统文化更加强调自由、平等和民主的价值观。因此在确定可仲裁性的标准时西方各国更注重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我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着民众绝对服从于公权力的价值观,在确定可仲裁性标准上难免有较强的国家监督和干预色彩。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