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肖媛媛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仲裁协议的性质是怎样的?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19 16:20)    点击:262

 仲裁协议的性质是怎样的?

  仲裁协议的性质对于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采纳实体法契约说,则就应充分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给予当事人对哪些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的自主决策权。而如果采纳程序法契约说,则应强调国家干预和严格限制当事人的自觉权。笔者个人认为应当以实体法契约说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以程序法契约说作为补充,在一些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上则可以允许国家对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予以一定的监督和限制。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肖媛媛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肖媛媛律师,肖媛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肖媛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肖媛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本溪律师 | 本溪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肖媛媛律师主页,您是第2212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