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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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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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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婚外情 武汉律师代理成功起诉离婚并维护无过错方权益 案情简介:   2013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10-22 09:52)     点击:270
配偶有婚外情 武汉律师代理成功起诉离婚并维护无过错方权益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武汉姚女士找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诉其痛苦的婚姻。结婚7年来,丈夫岑某未尽到作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不仅在外有外遇,还时常对姚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姚女士不堪忍受,决定聘请律师起诉离婚。
    姚女士要求:(1)离婚;(2)孩子由自己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大房子归自己,小房子给对方。 
  肖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并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一、岑某殴打姚女士的法律证据:(1)公安派出所的报案回执;(2)姚女士医院诊断证明;(3)居委会证明和相关证人证言;(4)姚女士被殴打后的伤情照片。 
  二、岑某婚外情主要证据:(1)录音材料,岑某口头承认过自己有婚外情的事实;(2)知情者的证人证言。 
  三、夫妻共同财产主要证据:(1)两处房产的房产证与购房发票;(2)购房合同;(3)其他财产清单与相关发票和凭证。 
  在收集到较为充分的证据后,肖律师为姚女士起草了离婚诉状,并代理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法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肖律师代理姚女士充分阐述了其意见和观点,这些意见大部分被之后法院的判决所接受与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因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原告分居,无视原告感受,对原告在精神上一次又一次地进行伤害,虽经原告多次劝阻,被告始终无悔改之意。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深厚感情基础之上的,夫妻双方应基于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由于被告的过错,现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符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2、被告多次无端滋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在2013年5月6日晚被告又一次因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将原本就已破裂的婚姻感情冲洗的荡然无存。 
  3、被告多年来未尽其作为父亲的家庭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工资收入从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被告对于原告与孩子的生活状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原告一直是靠一人之力维持着家庭生活,抚养着孩子。被告长期以来的这种行为使原告对其完全丧失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确已破裂。 
  二、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两套房产,一处是汉阳区X房产,另一处是江汉区Y房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法庭充分考虑原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过错造成;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在外居住,几乎未尽任何家庭义务;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扶养、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 
  三、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1500元/月的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原告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抚养并且照顾孩子的一切生活起居,被告曾多次因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原告分居,期间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都是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原告与小孩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不可分割的感情。因此,本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法庭应当判令小孩随原告共同生活。 
  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人民币3万元
  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家庭不尽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长期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实施家庭暴力伤害到原告的身体健康,依照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原告理应得到赔偿。 
  案件经汉阳区人民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后最终做出判决: 
  第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第二,小孩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于每月十日前付请。 
  第三,位于X房产(大房子)归原告所有,位于Y房产(小房子)归被告所有。 
  第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三千元。 
  案件宣判后,姚女士非常满意。她委托律师时的三个目的已全部达到,同时对肖小勇律师的所做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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