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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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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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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涉嫌职务侵占 武汉肖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一 案情简介 范某某,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10-22 09:52)     点击:258

范某某涉嫌职务侵占 武汉肖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范某某,男,汉族,从事武汉某大型酒店销售职业,家住武汉市武昌区。在某酒店担任销售一职期间,在销售酒店会员卡的过程中,酒店声称范某某从中赚取回扣,并向武汉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公安局于2012424日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范某某刑事拘留,羁押于武汉市某看守所。
20111月,范某某销售5张会员卡,按合同向客人收取了14万,然后交给公司12万。但有个细节,客人是团购,范某某把事情向总经理彭某汇报,因中间人需要回扣,其中两万定金交由范某某掌握,公司发票出的14万,税金从胡某手上的2万元中缴纳。
201178月份,酒店总经理有一张公司卡需要转让,当时想以15万转让(正规渠道20万),后来范某某以18万转让给武汉某企业,其中三万被认为是职务侵占。
法律服务效果
范某某因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后,感到很委屈,他认为自己的销售行为都得到了领导的批示,自己的所得都是公司对自己销售业绩的奖励。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接案后,在范某某家属的配合下,找到了领导批示、委托书等证明范某某无罪的关键证据,结合相关法律,向武汉市某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为范某某申请了取保候审,范某某重获自由,家属感动落泪,范某某开始了全新的生活。
申请取保意见要点
1 肖小勇律师找到了某酒店总经理彭某给酒店市场部的批示。待批示的内容为A公司和酒店“双方对外统一价格为每张价格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为其会员出具14万的发票,合同价格为14万,中间的2万元差价为A公司所得,A公司支付2万元的发票税……以上报告是否可行,请领导批示!”公司总经理彭某批示:“同意”。可见公司职员范某某的销售行为得到了公司领导的批准,其中的差额也非为范某某所得,范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
2 转让总经理彭某的公司卡一事,有总经理彭某的委托书,最多只能算是个人之间经济纠纷,不构成职务侵占。
总经理彭某出具委托书上的内容可见范某某得到了总经理的授权,且会员卡为总经理彭某私人所有,胡某不构成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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