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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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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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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某某涉嫌抢劫罪险判重刑律师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介】江某某,湖北省人仙桃市人。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6-13 11:36)     点击:217
湖北江某某涉嫌抢劫罪险判重刑律师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介】江某某,湖北省人仙桃市人。5月8日,江某某等人到武汉市蔡甸区,采用语言威胁手段,抢走普某人民币40元。5月10日,江某某等人再次对普某进行殴打,抢走普某存有人民币100元的银行卡一张,并威胁普某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江某某等人取走了普某银行卡上的人民币50元。当日,江某某又威胁黑某,让黑某将银行卡交给他,并逼迫黑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取走了黑某银行卡上的人民币150元。11日下午江某某等人又取走了普某银行卡上剩余的人民币45元。因涉嫌抢劫,7月29日,江某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日,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12月14日人民检察院对江某某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发时江某某已满18周岁。 
【承办过程】 我承办本案后,及时到法院复印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详细、认真、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之后,又到某某区看守所会见了江某某并做了笔录。紧接着约见了江某某的父母,在会见江某某的父母的过程中,详细询问了江某某的出生时间等与本案有关的详细情况,交谈中,我得知,公安机关对江某某的出生时间的认定可能有误,检察机关对江某某已满18周岁的认定可能属于错误认定,针对本案的情况,我一方面建议江某某的父母主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另一方面,积极搜集江某某出生时间的相关证据。次年1月5日,某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我依法出示了三份证据——两份有受害人父母的签名的《谅解书》和一份江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提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指出江某某的出生时间认定有误,作案时还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建议法庭在核实有关证据后重新认定。二、江某某系初次犯罪,在量刑时应和累犯,再犯有所区别,依法适用缓刑。三、江某某是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江某某的父母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监护人的谅解,建议法庭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减轻对江某某的处罚。五、江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建议法庭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轻处罚。六、江某某的父母健在,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并且江某某的父母多次表示,以后一定管教好江某某,把他培养成有用之才,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在从以上六个方面逐项分析说明之后,在综合以上意见的基础上,我最后提出:未成年人江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和诸多可以从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和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依法宣告缓期执行。 

【承办结果】 休庭后,法官对我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对江某某的出生时间进行了重新认定,依法认定江某某是未成年人,在判决时全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决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有一次抢劫行为,就要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罪行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江某某的抢劫行为是三次,如果江某某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刑期将是很长的,而且不可能适用缓刑。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知道我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是否年满十八周岁,在量刑时有着的不同的规定,认为年龄大小、出生时间与量刑无关。本案中,我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时,江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出生时间并没有主动提出异议,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的父母时,江某某的父母也没有主动提出异议,在我的主动询问下,才了解到江某某的实际出生时间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针对本案的情况,我一方面建议江某某的父母主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不仅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而且也为江某某从轻判处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我积极搜集江某某出生时间的相关证据,不仅帮助人民法院查清了案件事实,而且为江某某获得与自己的实际年龄相适应的判决创造了条件。我的辩护有力的维护了江某某的合法权益,有效的避免了错案的发生,也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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