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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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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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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疏忽大意驾驶货车轧死行人 律师成功辩护被判缓刑 案由: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03-15 09:58)     点击:193
武汉疏忽大意驾驶货车轧死行人 律师成功辩护被判缓刑
案由: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肖小勇律师,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9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故某某驾驶牌号为苏某某的重型厢式货车沿本市汉阳大道赫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丰路路口向西右转弯时,因疏忽大意车辆车头右前部与骑自行车沿路由北向南直行的被害人乐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乐某某倒地后遭该车挤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乐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而死亡。
故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小勇担任其刑事辩护律师。经本律师到事故现场勘察,并先后数次到看守所会见故某某,详细问询案发的详细经过。事故发生后,故某某曾试图抢救受害人,且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求救电话。因此,故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虽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并未逃逸,而是及时求救,有自首情节。而且事后,故某某家属在律师的建议下及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求得被害者家属的谅解。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因此,本律师积极为故某某做缓刑辩护,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2014年6月1日,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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