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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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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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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某某涉嫌强奸罪 律师成功辩护 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案情介绍: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7-03-15 09:54)     点击:193
武汉江某某涉嫌强奸罪  律师成功辩护 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案情介绍:     
2014年6月10日晚上9时许,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来XX酒楼吃完饭离开时,见到以前认识的原XX酒楼服务员陈XX,便邀请陈XX到XX宾馆饮茶,陈XX同意后坐上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的小汽车去XX宾馆二楼西餐厅饮茶。半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又带事主陈XX与朋友张XX、王XX等人去XX大排档宵夜,饮啤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陈XX因不胜酒力而醉倒,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便将陈XX带至XX宾馆801房住宿,随后,犯罪嫌疑人与陈XX在房间里多次发生关系,第二天,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开车送陈XX回到住处,并愿意送一台手机给陈XX,第三天,陈X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江某某强奸,XX市公安局依法以涉嫌强奸罪对江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      
该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该案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曾对该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因证据不足,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释放了江某某。
       
办案思路:    
 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起均称不是强奸,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并称其经营手机生意,曾许诺给陈XX一部手机,而且以前双方曾多次一起吃饭,比较熟悉;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没有及时给陈XX手机,且陈XX于开发后的第三天才去公安机关报案。    
据此,武汉专业辩护律师肖小勇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     
一、犯罪嫌疑人与陈XX事前已经是较为熟悉的“朋友”,事中双方发生关系时也没有证据证实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事后又送陈XX回家;     
二、现场的录像看,两个入住宾馆时,是双方相互搀扶进入了宾馆房间,没有任何反抗和拉扯的动作,虽然双方均喝多了酒,但双方的神志是清楚的;    
三、双方发生关系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陈XX有反抗的行为,双方身上无任何伤痕,衣服没有任何的损毁,而且双方在住宿的晚上是多次发生关系;     
四、报案的时间看,事发二天后才报案,反映出陈XX在报案前,心理上有过斗争和犹豫。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并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有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江某某涉嫌强奸罪的证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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