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武汉盗窃律师成功辩护 取保候审并免于起诉 案情简介:未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2-22 10:05)     点击:185
武汉盗窃律师成功辩护   取保候审并免于起诉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李某某入室盗窃4000余元。家属积极退赔,获受害人谅解,成功取保候审,并无罪释放。 

办案经过:武汉专业资深律师肖小勇在公安侦查接受委托后,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告诉其要实事求是交代罪行,并要态度诚恳认错。后通过公安机关取得受害人联系方式,当着公安机关的面,对受害人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书。并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帮其取保候审。 

案件到检察院阶段后,又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最后成功在检察院阶段免于起诉。 
下面是本律师为其拟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肖小勇律师 

申请事项: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x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江汉区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李xx之家属xxx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的父亲xxx愿依法为李xx作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和数额只有4000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 岁,是未成年人,且其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对犯罪缺乏认识,那天盗窃纯属与其父亲怄气,属无知赌气,主观恶意不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父亲xxx保证其取保候审后,对其严加看管,保证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妨碍侦查,随传随到。 

六、2013年7月15日申请人去看守所会见李xx时,其一见到律师,就痛哭流涕,说自己经过公安机关的说服教育,追悔莫及,一再表示要改过自新,今后一定踏实做人,绝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犯罪嫌疑人李xx也希望通过公安机关向被害人真诚的说一声“对不起”,由于他的无知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麻烦,请求被害人的原谅。 
七、李xx和其父亲xxx都表示愿意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只是无法和受害人联系,请求公安机关联系受害人,把赃款退给受害人,以求受害人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7条的规定以及河南省高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最后量刑可能免于刑事处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95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86、87、88、89条的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李xx取保候审!并依法及时给与答复。 
此 致 

武汉市公安局xx分局 
武汉律师网http://www.whlszx.com  肖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886180982
微信公众号:湖北武汉律师肖小勇  

发表评论
肖小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肖小勇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