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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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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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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无罪释放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7-01-16 11:03)     点击:238
金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无罪释放
一、案情介绍
2013年8月20日凌晨5时许,武汉市某某区创业二路段发生一起恶性殴打致人死亡案件,两名被害人在路上被人拦路用铁管殴打,一死一伤。此案在当地备受关注,当地公安机关迅速组成专案组,于2013年8月25日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由刑事拘留金某,其他多名犯罪嫌疑人也先后被刑事拘留。几天后,公安机关宣布侦破“8.20”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其向社会发布的通稿中认为是金某指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行凶,金某是首犯。
多家媒体均对此案作了报道,并将金某报道为雇凶之人,其它媒体也对此案做了不同程度的新闻报道。
二、承办过程
2013年9月,金某的亲属委托肖小勇律师为金某提供辩护。受托后,肖律师一方面向公安局申请会见金某,另一方面立即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此案的信息;下午,向市公安局递交律师意见书,就金某是否具有犯罪动机、金某与被害人是否存在尖锐的利益冲突、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金某参与犯罪等问题提出了律师意见,提请公安局在考虑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和认定案件事实时审慎执法;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会见并会见金某。
9月26日在得知公安局呈捕后,肖律师立即向检察院递交律师意见书,请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规定依法讯问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核实相关问题;审慎审查证明金某参与犯罪的证据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孤证不能定案”的情形,并着重就证据是否满足逮捕的证据条件提出意见,指出批准逮捕金某要审慎,建议不予批捕。
三、案件结果
肖律师的法律意见得到检察院采纳,检察院于2013年9月27日决定不批准逮捕,金某同日得以取保候审。2013年9月份,经过肖律师与市公安局的有效沟通,市公安局于9月26日决定解除金某的取保候审,金某至此获得完全的自由。
四、办案总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等工作,经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认为案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要求不批捕逮捕,意见一旦被采纳,检察院将会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将在押的当事人释放。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正是通过申请不批准逮捕的工作,维护了当事人金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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