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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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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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某某故意伤害案律师成功缓刑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10-08 10:58)     点击:185
武汉江某某故意伤害案律师成功缓刑
 委托人江某某2013年在武汉市汉口某商贸城从事卖臭豆腐的工作。2013年4月17日1时许,江某某在卖臭豆腐时与同行业人员石某因生意竞争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被群众拉开。后江某某不服气被害人石某砸其摊又打了他,于是端起炸臭豆腐的油泼到被害人石某及其妻子李某的身上,致使二人全身皮肤大面积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石某、李某的损害程度均为轻伤。2013年4月27日,江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 2013年5月25日,江某某的父亲委托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小勇作为江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肖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江某某。为帮助江某某争取缓刑,肖律师多次找受害人协商损害赔偿一事,在肖律师的努力之下,被害人石某、李某于2013年6月24日与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江某某赔偿两人86000元,被害人石某、李某见江某某悔改态度较好,也向公安局出具了谅解书,对江某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江某某不予处罚。 
2013年8月15日,此案由武汉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征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某某主观恶性较大、手段残忍为由,向法院建议量刑6个月到1年的实刑。获知检察院建议实刑这一消息后,肖律师又及时与公诉人及主审法官沟通,从事实及法律层面阐述了江某某依法应当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法院采纳了肖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13年8月2日,向市司法局发出了“庭前社会调查函”。2013年8月9日,司法局回函,表示建议对江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3年8月15日,此案在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控方仍以江某某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为由要求对江某某适用实刑。肖律师当庭为江某某做了罪轻辩护,详细的阐明了江某某在本案中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并且着重强调江某某的情节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建议法院对江某某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肖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判,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3年8月16日,江某某被看守所释放,重获了宝贵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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