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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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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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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成功辩护将故意杀人罪辩成故意伤害罪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9-11 10:58)     点击:206

武汉律师成功辩护将故意杀人罪辩成故意伤害罪

2012日早晨,湖北省咸宁境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黎某某失去理智拿起铁锤超妻子陈芒(化名)头部击打数下,致妻子严重昏迷,后经其亲友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脱险。XY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审理后XY县人民法院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后黎某某 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专业辩护律师肖小勇律师作为上诉人黎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阅读了本案一审的案卷材料,会见了上诉人,又参加了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根据本案事实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被告人)黎某某导致其妻子重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更为妥当。理由是:

 1、从被告人主观故意来说,被告人黎某某在打伤被害人头部时,没有杀死妻子(即没有非法剥夺妻子生命)的主观故意。  

 2、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打电话给其姐姐和派出所抢救被害人,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即没有剥夺妻子生命权的故意。

 3、从被告犯罪结果来看,被害人陈芒伤势被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为重伤,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一审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属量刑过重,应当对黎某某从轻判处,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理由是如下:

   1、被告黎某某在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对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2、被害人陈芒在案发前及案发时有一定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黎某某在侦查阶段、一审庭审、二审开庭时,都能积极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认为可对被告人黎某某从轻处罚。

  4、被告人黎某某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这次属初犯。

  5、被害人受重伤后,被告其亲友积极出钱替被告抢救被害人,已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

   三、量刑建议:鉴于被告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坦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亲友家属积极出钱替被告人抢救被害人,说明被告有悔罪表现,应当对被告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黎某某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肖律师辩护意见,改判被告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委托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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