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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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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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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成功辩护案例 未成年无知抢劫 被法院判处缓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9-11 10:57)     点击:225
武汉律师成功辩护案例 未成年无知抢劫 被法院判处缓刑
  肖小勇律师最近刚接了一起未成年抢劫罪案件。未成年母亲依法办了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授权委托后,笔者依法到法院少年审判庭复印了证据材料。通过阅卷,笔者发现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抢劫罪已经构成,唯一能够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过;主动退赃;其近亲属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确定辩护思路后笔者和同事一起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当被告人进入会见室时,笔者第一感觉是这么稚嫩的脸庞怎么会犯罪呢?是如何走上犯罪的道路上呢?带着这些疑惑,开始了会见,通过会见过程中的交谈得知被告人当时家中父亲出现交通事故,家中无人监管被告人,在家中闲来无聊,被同案犯叫出跟随他人走上的犯罪道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伤害被害人,也没有实施犯罪预谋,只是听从同案犯的安排且跟随同案犯实施了抢劫;当笔者问到:“你对犯罪有何认识时。”稚嫩的被告人哭了,感觉到失去自由的可怕,失去父母的爱护的时间里是多么的无奈,跟笔者保证不管法院判决什么刑罚,出去后肯定会好好劳动,不会再触犯法律底线!看到被告人的表态,笔者感到欣慰,只有这样的心态在开庭审中才能打动法官,才能得到法官的在法律幅度内轻判。
在确定开庭时间后,笔者又一次和同事会见了被告人,经过长时间的交流,告知被告人在开庭审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并且告知了在开庭审理应当认罪

在开庭审理中笔者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系从犯,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是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应是从犯;系初犯,走上犯罪的道路是由于同案犯的引诱加上家庭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主动退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过,自愿认罪;愿意缴纳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意见中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判处缓刑,才能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等辩护观点。
在开庭后,笔者多次和主审法官沟通交流,逐渐得到法官的支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轻判,被人民法院判决缓刑,被
告人取得附有条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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