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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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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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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张某涉嫌聚众斗殴案辩护词成功辩护案例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7-26 11:06)     点击:201
武汉张某涉嫌聚众斗殴案辩护词成功辩护案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在通过庭前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听取其陈述,对本案情况本人已经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该聚众斗殴案的性质及被告人张某所起的作用
该聚众斗殴案的起因不是为了称王称霸、私仇宿怨等流氓动机,而是因为斗殴双方处于青春期的无知和燥动之中,生活的方向还没有明确,人生观、价值观也没有完全成型,所以会为了琐事、口角继而发生斗殴的行为,如果社会加以适当引导和矫正,斗殴双方都是可以走上正途,纳入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的。
斗殴双方被告人张某这一方中,其它人都是安徽老乡,素有来往,加之被告人张某的年龄小、资历浅,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能量指使、纠集这么多人参与斗殴,实际上聚众斗殴“纠集人”也确是另有其人,而在斗殴前被告人没有和同伙约定持械,而是由同伙拿来、分发并收走。基于此,在该聚众斗殴案中,被告人张某只是在跟随、从众的心态下参与了进去,从纠集众人参与斗殴、从自来水管的拿来、分发、收走等一系列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所起的作用并不是主要的。
二、自来水管的性质
       本案中,被告人使用的器械是“自来水管”,自来水管在工地上、一般居民的家中特别是装修的时候经常可以看到,属于日常生活用品,其危险性、杀伤力和管制刀具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之持管制刀具小。
三、被告人张某的悔罪表现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一直很好,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希望能尽量赔偿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曾多次表示愿意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希望能协助破案:被告人张某希望能帮助警方抓获同案犯,帮助警方指认了其认识的同案犯,并供出了他们租住场所,也提供了手机号码等,只是由于客观情况而未能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量刑时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后记:因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拘役四个月,法庭认定持械聚众斗殴罪名成立,量刑时充分考虑辩护人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判刑三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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