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武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肖律师从轻辩护主犯获轻刑一年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6-07-06 10:49)     点击:191

武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肖律师从轻辩护主犯获轻刑一年

案情简介:2014年底至2016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老乡等几十人在武汉东西湖区组织传销组织,涉案人数及金额巨大。后其家属聘请武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肖小勇为主犯陈某某辩护。肖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公安及检察院长期沟通,为一审开庭作了充分准备。开庭后,法院完全采信了肖律师的辩护意见,主犯陈某某获轻刑一年。附本案辩护词及一审判决书。

 

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双全近亲属的委托,指派肖小勇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根据辩护人会见中听取的被告人陈双全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并查阅其全部案卷材料,同时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双全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对影响被告人陈双全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发表意见,认为其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陈双全系初犯、偶犯、以前无不良社会记录和任何被处罚的情形。

二、陈双全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陈双全能当庭认罪,其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基本一致,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如实坦白自己所知的事实。同时被告人陈双全愿意交纳一些罚金以显示悔罪诚意。

三、陈双全自身也是被引诱或欺骗、误导才卷入到传销活动中,其本身及整个家庭也都是该案件的受害者,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四、陈双全社会危害后果较轻,被告人陈双全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其发展的对象都是他的家人、亲戚、朋友、邻居,客观上未对社会不特定公众造成危害。

五、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定性值得商榷,下线人数的认定也缺乏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影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定罪量刑的传销资金是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而非在传销活动中的流水资金数额总和。此外,关于下线人数的认定的唯一证据就是被害人陈述这一传来证据,并不能明确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害人人数。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以上情况,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依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双全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2016128

 

陈某甲、陈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201571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小勇,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无业。20156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枫,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丙,于湖南省祁阳县,无业。20156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156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柳某某,无业。20073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1224日刑满释放。20156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无业。20156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无业。20156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无业。20156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王某甲、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君,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肖小勇,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枫,被告人陈某丙、王某甲、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王某甲、陈某乙、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东西湖区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非法传销组织,形成以被告人陈某甲为责任老总,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甲、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为管理人员的传销体系。该传销组织按照“五级三阶制”的管理模式,根据参加者缴纳费用的金额与发展人员的数量,将参加者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和三个晋升阶段,不断鼓动下级参与人员发展下线,诱骗他人参与其中。

 

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老总,通过成立经理室对体系进行管理。被告人陈某乙为大总管,负责整个体系的事务管理;被告人陈某丙为申购总管,负责体系成员的申购、转让等事宜;被告人王某甲为家庭发展,负责对体系成员家庭关系进行管理;被告人柳某某为自律总管,对体系成员纪律作风问题进行管理;被告人李某甲为自律配合,协助自律总管工作;被告人王某乙为能力素质,负责体系成员培训;被告人李某乙为经管晨会,负责晨读和晚读。截止20156月,该传销组织在东西湖区鑫海花城、电力小区已发展成多个小体系,共计参与人员30余人。同年617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被抓获归案,同年71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经理室人员名单、人员结构图、产品订购单、汇款凭证、申购承诺、学习汇报材料、请假材料、参与人员登记表、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王某丙、谢某、曾某、唐某、徐某甲、陈某丁、徐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戊、吴某、卢某、陈某己、柳某、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柳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八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717日起至20167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618日起至20162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618日起至20162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618日起至20162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柳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618日起至201612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乙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618日起至20162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李某甲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618日起至20162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李某乙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618日起至20162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柏莲

人民陪审员陈荣富

人民陪审员肖焕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菁

发表评论
肖小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肖小勇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