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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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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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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专业刑事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3-16 10:40)     点击:63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20余家客户处收取货款200余万,用于个人消费,所获赃款挥霍后,投案自首。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20157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同年828日被逮捕,羁押于武汉市某某区看守所。

 

    201310月至20157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科技公司担任主管的职务之便,先后从20余家客户处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未交回公司,用于个人消费和支出,所获赃款挥霍殆尽。2015730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区分局投案自首。

 

二、【辩护思路】——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小勇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向法院提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陈律师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向法院提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最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积极履行退赔义务。

 

    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院庭审查明一致,法院充分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效果】——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多次就案情和量刑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年并退赔犯罪所得。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公司职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公司货款200余万元,数额巨大,且已挥霍殆尽,无法归还,应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量刑标准,被告人涉案金额超过两百万很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多次就案情和量刑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最轻刑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退赔犯罪所得。被告人及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表达了对律师感谢。

 

四、【办案随笔】——作为律师,无论当事人所犯何罪,都应保持理性,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辩护。

 

公私财产固然值得保护,但是每个人的自由也都是宝贵的,这也正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宗旨。作为律师,无论你的当事人犯了什么样的罪,都应当保持理性,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从法律的角度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辩护,践行我们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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