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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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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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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故意伤害案成功罪轻辩护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9-06 10:00)     点击:315

武汉故意伤害案成功罪轻辩护

高某因开“黑车”拉黑活因乘车价格问题与乘客被害人韩某、庄某等人发生口角,后互殴,高某持刀将被害人韩某、庄某扎伤,韩某构成轻伤、庄某构成轻微伤(上限),后高某自动投案。检察机关建议对高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间量刑。本辩护人辩护建议在6-8个月间量刑或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是本案辩护词。
 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高某(以下简称“被告人”)配偶刘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并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于20   日主动到海淀区某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法庭供述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服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告人家属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形下赔偿了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鉴于被告人积极悔罪并及时赔偿,恳请法院能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以及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均始终如一的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及情节,未做任何隐瞒和保留,被告人的这种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痛改前非、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辩护人几次的会见中,被告人均对其犯罪行为表达了深深的歉疚和悔恨之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监所管理,能积极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应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第四,被害人在此案件中存在过错,被告人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可以作为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起因系因被害人酒后打车因车费问题引起的纠纷,在被害人等影响被告人开车情形下,被告人下车,虽顺手拿了车上的刀,但并未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而是在怕被被害人殴打的情况下向北跑去。但二被害人并未收手,而是一起追打被告人,被告人在迫不得已情形下才实施了伤害行为。从案发过程来看,被告人开始并未有伤害被害人的想法,如想伤害被害人,被告人拿到刀后即可实施伤害行为,事实上被告人是在被害人追打过程中才迫不得已伤害了被害人,本身有一定情急之下的防卫性质。如二被害人不是酒后追打被告人,而是任被告人离去,本案可能就不会发生。由此可见,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此,应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第五,被告人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作为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需要挣钱养家,年迈的母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都需要照顾。恳请法院能从轻或减轻处罚,使被告人能尽早回到需要他支撑的家。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高某系初犯,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能积极给予被害人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不大,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可考虑在有期徒刑6-8个月之间量刑或宣告适用缓刑。能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肖小勇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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