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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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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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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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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胡某某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6-29 10:19)     点击:83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胡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出席今天的法庭,担任本案胡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胡某某,刚才又听取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就本案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胡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胡某某系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该抢劫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与另外几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胡某某在抢劫案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胡某某没有起组织策划作用,也没有对被害人使用任何暴力行为,也没有直接取得财物。显然,在抢劫犯罪活动中胡某某仅仅在客观上起着一个次要的作用,情节是轻微的,胡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量刑,要充分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系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胡某某有重大立功的表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几名相关被告的陈述及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胡某某在2008年8月23日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确系本案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线索,并由胡某某直接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才将曹慧祥、王建建抓获归案的,为司法机关节省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应认定为重大立功,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交待同案犯情况,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并积极交待了本案其它共犯的犯罪情况,依法可以酌情从轻从罚。同时,在法庭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五、被告人胡某某一贯表现较好,且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在此犯罪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由于其父母平时还要打工养家无暇严管,加之被告人胡某某淡薄的法律意识、交友不慎及侥幸的心理让他参与了此次犯罪,犯下了令后悔莫及的错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人胡某某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抢劫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且其所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出具了书面意见,愿意尽帮教、监护的责任,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的条件。所有这些都表明,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辩护人建议合议庭量刑时能酌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某在这起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是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并有立功行为,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恳请人民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对胡某某的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二零零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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