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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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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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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胡某某涉嫌抢劫案辩护词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6-29 10:16)     点击:85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胡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肖小勇律师担任胡某某、刘志诚涉嫌抢劫案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讯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本案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胡某某具有如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的抢劫行为与一般的抢劫相比,社会危害性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抢劫的发生直接原因系本案的受害人之一的刘辉在溜冰场将被告人的弟弟撞倒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既而由民事引发成抢劫犯罪。从该案发生的背景来分析,被告胡某某等人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的直接抢劫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量刑的基本原则是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刑罚,因此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胡某某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依法可以酌情从轻从罚。

本案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被告在共同犯罪的作用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减轻从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被告人胡某某与受害人之间因民事纠纷产生争议后,被告人胡某某已同意通过去医院治疗解决问题。但在准备去医院的过程中,碰到了小吴、六龙等人,才导致后面的抢劫的发生。首先,被告人胡某某并没有主动联系过其他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进行抢劫行为的策划。第二、提出抢劫动议的不是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的想法是要么去医院看病,要么赔偿200元钱,正是碰到了小吴(另案处理),在小吴“不去看病了,直接搞点钱算了”的提议后,其他在场的人包括被告人胡某某才表示同意。第三、在整个抢劫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并没有参与使用暴力殴打受害人。胡某某伙同他人抢劫只是被动跟随,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 也没有动手打人,没有对受害人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后果,得手后虽然参与了分赃,但其犯罪情节较之其他同案犯相对较轻。因此讲,被告在共同犯罪的作用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减轻从罚。

三、被告的主观恶意较小,可酌情从轻从罚。

在对受害人实施抢劫过程中,本案受害人陈浩的嘴唇被打流血,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同陈浩去找曹冰借钱的路上,胡某某曾专门买来一瓶水来为陈浩洗流血的口角。在实施抢劫后,两位受害人刘辉、陈浩准备离开时,胡某某主动问他们有没有车费,胡某某还掏出人民币十元钱给他们作回家的车费。从以上情节可以看出被告胡某某的主观恶意较小,并且被告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且系初犯,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分系临时起意而实施抢劫犯行为,可以酌情从轻从罚。

被告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并积极交待了本案共犯的犯罪情况,依法可以酌情从轻从罚。

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坦白从宽”的刑事处罚政策,在被羁押期间能积极协助侦查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并积极交待了本案的其他共同抢劫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可以酌情从轻从罚。

 

根据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为了被告的将来,请求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从罚。

被告胡某某老家在黄陂,家境十分贫寒,文化水平低,且其刚刚成年,思想单纯、幼稚。母早年在他四岁时就离婚被告胡某某一直从小随母亲生活,母亲与他及他的弟弟相依为命,由于他母亲平时还要打工养家无暇严管,加之被告人胡某某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的心理让他参与了此次犯罪,犯下了令今生后悔莫及的错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胡某某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抢劫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青年。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抢劫行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胡某某系为初犯,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后能坦白、悔改,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予以轻判!

谢谢合议庭!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小勇

                                    二00八年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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