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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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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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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故意杀人分尸二审成功改判死缓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6-02 11:08)     点击:123

湖北故意杀人分尸二审成功改判死缓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4日14时许,陈某某以借钱将江某某骗至暂住处,由宋某某在房屋外望风,陈某某在房屋内勒死江某某后持菜刀、钢锯肢解尸体。二人冲洗现场后,由陈某某用摩托车将尸块运至附近山上掩埋,另将作案工具丢弃。 

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泄愤报复,伙同被告人宋某某杀害江某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8743元。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肖小勇律师接手本案后,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陈某某,作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除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陈某某犯罪; 

第二、发现的尸块及血迹只能证明江某某被害,不能证明系上诉人陈某某所为; 

第三、证人黄忠不能证实案发当天陈某某在他店内打过电话,通话清单不能认定陈某某作案; 

第四、陈某某仅因家属琐事而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不能得到合理解释,原判认定陈某某的有罪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判决: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对上诉人陈某某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省高级民法院改判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上诉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解释: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但判决死缓意义甚大。因为,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就等于判决无期徒刑,等于捡回一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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