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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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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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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3 10:05)     点击:102

关于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马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指派肖小勇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态度。为便于贵院公正、公平处理本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辩护人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对此,辩护人无须在此赘述,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在审查起诉时能予以明察。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就本案的基本事实、其与本案被害人的交往历程、事发当天的全部经过均向办案单位一一说明。值得贵院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就“事发当天的全部经过”的陈述和辩解明显有利于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对此,辩护人恳请贵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律原则,对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的陈述和辩解予以采信。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马某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纵观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到案的全部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在审查时,能够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系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到案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且其在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此,本案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在庭审陈述能够予以证实。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并在审查起诉时能予以考虑。

(二)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及家属愿意尽最大努力给予经济赔偿,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本案被告人家属明确表示愿意给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本案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困难,但仍积极筹集赔偿款。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20%以下。”之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根据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及家属的赔偿情况、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况,对本案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三 )本案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不但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还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表示愿意认罪伏法,有悔改表现。对此,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精神,对其从轻处理。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贵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能予以考虑!

 

上述法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辩护人:肖小勇 律师

                                2014年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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