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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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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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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林XX涉嫌容留卖淫罪律师成功辩护无罪释放案例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3 10:02)     点击:91

湖北武汉林XX涉嫌容留卖淫罪律师成功辩护无罪释放案例

案情简介: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名对犯罪嫌疑人林XX刑拘,后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聘请本律师为辩护人进行辩护,经会见嫌疑人并调查相关情况,本律师向检察机关批捕部门提出涉嫌容留卖淫的林XX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批驳了公安机关逮捕的要求。后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的批驳决定,对该案提起了复议、复核,检察机关维持了不捕的决定。

该案经验:1、律师介入及时,了解情况,收集证据迅速,说理充分,有据。

2、本律师工作经历、经验,人脉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附本律师向检察机关批捕部门提交的意见

关于林XX涉嫌容留卖淫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XX区人民检察院:

作为犯罪嫌疑人林XX的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犯罪嫌疑人林XX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定罪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

1、公安机关查获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4男二女,其中现场查获正拟交易的一对男女被收容教育,另外三男均承认与另外一女有卖淫嫖娼行为,但该女否认,公安机关未对该三男一女收容教育。正拟交易,情节较轻者收教,而情节严重者未予收教不符合常理。

2、由于该三男均系公安机关在场所外先后审查查获,后该三男指认与该场所一名服务人员有卖淫嫖娼行为,但该服务人员予以否认,致使该三男供述、指认均成为孤立证言,无法互相佐证;由于证据存在先天缺陷,任何其他言词证据都无法使该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在没有其它物证 、鉴定等证据补强的情况下,仅凭该三男证言认定卖淫嫖娼行为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对该三男一女予以收教也能印证该点。

3、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基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应基于证据是否达到定罪标准,是否符合刑事证据要求。客观事实,认为的事实,法律能证明的事实,这是三种不同的事实,我们只能尊重法律。本人认为,基于以上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达到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立案追诉标准,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容留卖淫罪证据不足。

以上意见请检察机关给以考虑。

致礼

律师:肖小勇

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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