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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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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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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故意伤害罪一案例辩护意见成功案例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07 10:33)     点击:124

武汉故意伤害罪一案例辩护意见成功案例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与了庭审的全过程,对本案已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汉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就其量刑情节,辩护人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在犯罪事实发生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事情发生后,对自己的行为已经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表示今后要好好做人,确实有悔罪的表现。

2、对受害人轻伤的损失,被告人已作了完全、充分的赔偿,已取得了受害人全家的谅解,应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作为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

三、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更有利于其改造。

辩护人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在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使其成为新人。自2013628案发以来,被告人×××已受到公安、检察部门的深刻教育,被告人也为当时的冲动十分后悔自责。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属于偶然失足,因此改造起来比较容易,从轻处罚有利于促使其悔过自新,早日成为新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我国刑罚目的。因此,恳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作出宽大处理,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改造,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肖小勇

                                  2013年9  4

后记:经律师成功辩护,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www.whxbzx.com  肖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88618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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