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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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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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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盗窃价值3469元,成功轻罪辩护单处罚金4000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07 10:19)     点击:54

杜某盗窃价值3469元,成功轻罪辩护单处罚金4000

【前言】

    一个勤劳半生的农民,在改革开放的年代,从安徽省农村来到武汉。只因年龄较大,无法进工厂或企业打工,只好走街串巷从事收购废品的工作。辛劳十几年,每天的收入都是勉强糊口度日。只因一时糊涂,翻墙进入隔壁的铁路建设工地,偷走价值3469元的42低压电缆线,锒铛入狱,等待法律的判决。杜某的经历再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手莫伸,手伸必被抓。

   【案情】

    本案被告人杜某因为一时的失足,于2012821凌晨,携带断线钳翻墙进入正在施工中的武汉铁路局某铁路电力施工队驻地,盗窃了价值3469元的42低压电缆线。案发后,杜某一直潜逃在外。201328被抓获归案。2013317号杜某被因盗窃罪经XXX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516XXX法院起诉。

 

   【起诉意见】

    以被告人杜某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接受委托】

    肖小勇律师自从612号接受家属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于620号会见当事人杜某,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杜某具体的案情经过和这段时间在看守所的的情况,向当事人陈述了我的辩护意见。同时我也传达了他家人对他的关心和努力。他听后,非常惭愧地说:请转达我的家人,我一定积极配合审判和律师,认真悔过自新,争取重新做人。

   【辩护方案】

    本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盗窃数量较少,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因此,我们提出了轻罪辩护的意见。

    1、被告人杜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杜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量刑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盗窃物品全部当场追回,并未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法院判决】

201371XXX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肖小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杜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杜某单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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