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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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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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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非法拘禁 肖律师成功辩护刑期八个月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01-07 10:15)     点击:208

武汉非法拘禁  肖律师成功辩护刑期八个月

2013224,委托人张X前来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找到肖小勇律师,请求为其亲属沈X所犯的非法拘禁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肖小勇律师办理这起案件,肖小勇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沈X系汉川市人,男,农民,现年23岁,高中文化程度,现因在武汉市黄陂区参与传销团伙的传销活动时,参与了对受害人XXX4人非法拘禁的团伙犯罪活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批捕,该案一案四犯,沈X排在犯罪顺序的第三位,现还处在侦察阶段。委托人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亲属犯罪嫌疑人沈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该案件由检察机关移送法院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沈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根据犯罪嫌疑人沈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沈X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沈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沈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沈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沈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沈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沈X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

    本案是一起非法传销引起的一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件,本案被告沈X在案中既是违法犯罪人,同时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他在一开始的时候,也是被骗从家乡江苏省来到陕西的。在受骗上当以后,又被传销头目洗了脑袋,中了传销的毒,现在又违法犯罪害了别人。

    四、本案被告沈X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较小。

    本案被告沈X在本案中不是主犯,他是受到本案主犯的指使后才参加了本案的犯罪活动。在本案的整个犯罪活动中,作用明显较小。

    五、本案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系传销案件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因此,本案虽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暴力威胁成份较小,也没有在实际中使用多少暴力。因此,本案在这一点上,与典型的非法拘禁罪有明显的差异,其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沈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告沈X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较小;加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沈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沈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因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被告人沈X在本案中诸多的从轻事实,论证了其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情节较轻,危害性较轻,本人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等诸多情节。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非法拘禁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被告沈X获得法院较轻的刑罚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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