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武汉未成年人张某某抢劫案成功辩护被判缓刑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1-05 10:44)     点击:64
武汉未成年人张某某抢劫案成功辩护被判缓刑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张XX亲属的委托,经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张XX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起诉书和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XX的犯罪行为应构成抢劫罪(未遂)。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XX的抢劫行为也没有因自己的抢劫行为而取得任何财物。因此,犯罪嫌疑人张XX在本案中的抢劫行为,应属抢劫罪未遂。
三、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张XX在参与本案的抢劫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四、本案被告人张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抢劫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张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五、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张XX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时,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综上,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未满18周岁的时候,因一时糊涂,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张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此致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肖小勇律师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办案结果:辩护意见被充分采纳,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武汉律师咨询网http://www.whlszx.com  肖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886180982
微信公众号:武汉肖小勇律师


发表评论
肖小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肖小勇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