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武汉黎某某强奸案辩护词成功辩护缓刑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1-05 10:40)     点击:69
武汉黎某某强奸案辩护词成功辩护缓刑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黎某某的委托,指定肖小勇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并征得了他的同意,审阅了本案案卷,听取了被告人对本案的意见,并通过出席庭审听取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我们对全案真相已经有了清楚的认知。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商榷,请法庭审查、采纳。
一、对与起诉书中的犯罪性质,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定性准确,没有异议。
二、关于量刑问题,辩护人提出以下五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的强奸行为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在某超市二楼小房间内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过程中,由于其突然感觉门外有声音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归案后积极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司法机关的供述一直稳定,未有任何隐瞒和反复。在我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过程中,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并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已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心理,恳请法庭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父母多次联系被害人及其家属,并在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数次登门向被害人及表示深深歉意。最终,被害人及其家属原谅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出具了谅解书。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是初次犯罪。被告人在之前从未有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被劳动教养等情况,被告人犯罪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是老师心目中的好学生,父母心目中的好孩子,无任何不良记录。此次的行为纯粹是在恋爱过程中未能采取合适的方式而造成,并无太大的犯罪恶意,社会危害性小。
5、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其家庭成长环境、年龄不无关联。被告人自幼父母离异,后父母为了各自的家庭工作等而疏于对于被告人的管教,被告人本身就是一名受害者。同时,被告人虽已成年,但年仅18岁,由于受限于自己的家庭环境和成长环境,对很多事情和自己的行为的定性和判断还有待提高。本案中,被告人系抱着恋爱的心态去和被害人聊天和见面。在被害人对其态度冷淡的情况下,被告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挽留住被害人,从而导致本案案发。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与其他恶性的强奸案件有很大区别,恳请合议庭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黎某某主观恶性小、本案强奸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且未有任何危害结果,其完全是在恋爱过程中采用错误方式方法而走上犯罪道路。辩护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鉴于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年龄较小、家庭成长环境、初次犯罪且悔罪态度非常好等事实,考虑对被告人黎某某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肖小勇  律师
                                        时间:2013年9月10日
后记:该案经肖律师成功辩护,黎某某被判处有期徙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判决已经生效。
武汉律师咨询网http://www.whlszx.com  肖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886180982
微信公众号:武汉肖小勇律师

发表评论
肖小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肖小勇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