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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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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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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故意伤害律师成功辩护令其仅判拘役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0-13 10:37)     点击:76

武汉故意伤害律师成功辩护令其仅判拘役

【案情简介】
被告方某在武汉某某区某鞋厂工作,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方某遂击打杨某耳部,致杨某轻伤。

【承办经过】

本律师于2010812接受被告方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方某的辩护人。在此案件中,事实清楚,被害人杨某因被告方某的击打,导致左鼓膜穿孔,本律师对于被告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武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依法对方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律师认为,该案是因双方发生口角引发的,被告方某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应作宽大处理。所以本律师从现有情节中发掘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而后为其做有力辩护。

本律师通过会见、阅卷,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2
、被告方某案发后自愿认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3
、被告方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其赔偿金额远远超出法定赔偿数额。

4
、被害人已表示谅解,并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5
、被告方某主观恶性小,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低,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

6
、被告方某没有犯罪前科,意向遵纪守法,此次不慎犯罪后,悔罪态度很好。

此外,本律师还指出被告方某已被羁押四个月零七天,已受到相应的刑罚惩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四个半月至五个月拘役,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树立信心,重新做人,以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

【判决结果】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824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采纳的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方某某在庭审前已被羁押四个月零七天,五个月的拘役对其而言,即意味着判决执行之后仅羁押二十余天便可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重新踏入社会。被告方某与其家属对此判决结果深表感激,本律师也相信,知错能改仍是可塑之才,本律师愿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诉讼技巧,为可塑之才提供再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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