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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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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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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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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李某故意杀人辩护词成功保命判处无期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9-04 10:09)     点击:105

武汉李某故意杀人辩护词成功保命判处无期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出席今天的庭审,为被告人李某依法辩护。出庭前,我仔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李某,今天又认真参加了庭审活动,特别是刚才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至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

 

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提出异议。该案罪名应为故意伤害罪。

 

本案定故意杀人罪是不能成立的。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故意杀人罪分为直接故意杀人或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从本案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直接故意杀人。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预谋,及主观上想杀死受害人的想法。被告人买汽油也只是想吓唬受害人拿到应拿的工资,而不是为杀人而买汽油。

 

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是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本案中,受害人只是受了重伤,没有死亡,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要件。公诉人既说到是间接故意杀人,又提到是杀人未遂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是矛盾的。

 

被告人购买汽油的真正目的是用汽油来吓唬受害人,来索要工资。之所以购买汽油是因为之前被告人听说过用泼汽油吓唬老板得到工资的一个真实故事。没有证据证实李某与李某预谋杀人,胡桂斌的笔录供述一直稳定的,笔录里只是提到了买汽油吓唬老板,这也与另外一个被告人笔录供述是一致的。发生以后泼汽油点火是在受害人刺激下的激情犯罪,并不是被告人希望发生的,因为受害人的拒不支付工资、因为受害人“你点你点”这样言语的刺激,才导致被告人冲动放火,放火后自己就跑出屋子,没有不让救火想把受害人弄死的其他行动,也没有同归于尽的行动,没有更多证据证实被告人想剥夺受害人的生命。因此,定故意杀人证据上不足,应定故意伤害罪。

 

二、受害人有严重过错。本案的起因是因为被告人在受害人处打工,受害人没有支付被告人工资引起的。如果受害人能按时支付工资,或被告人要工资时能好好协商解决,本案是不会发生的。受害人拒付工资后,被告人找过劳动局,打过110,但最后都没有解决工资的事情。以致在索要工资无果后发生了惨案。在事发当天被告人准备拿出打火机点火时,受害人不但不制止,相反还对被告人说:你点吧,你点吧,刺激被告人。最后惨剧的发生,不能不说受害人本人也有责任。

 

三.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刑法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胡桂斌是初犯、偶犯,根据刑法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胡桂斌属于激情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主管恶性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我的辩护意见暂时到此,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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