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武汉涉嫌诈骗二十五万元律师成功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8-29 11:27)     点击:60

武汉涉嫌诈骗二十五万元律师成功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律师意见书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指派肖小勇律师担任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辩护人。辩护律师经会见被告人并阅卷,现依据所了解的事实和法律、证据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不提起公诉。并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予考虑。

 

本案中余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有关键事实有三点:一是:余某某的身份资料是否真实,是否欺骗了金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余某某是否已经明确告知金某某,办不成退还全部款项,且约定了退款期限。三是:案发的主动性,本案发生谁由占主动性,金某某的警察的特殊身份。

 

一、辩护律师认为,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及附属的证据来看,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余某某的身份及资料基本上是真实的,主观上没有诈骗金某某的故意,且签有书面协议,承诺办不成全额退款,即使办不成也不能说是诈骗,受害人金某某也知晓存在办不成的可能性,因此,本案应该属于民间纠纷。

 

二、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已经将二十余万元全部退还受害人,并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某某区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立案侦查,且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住所均不在武汉市某某区,难免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嫌疑,同时,也令人怀疑金某某的用意。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四、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受害人本人系公安局民警,对是否涉嫌犯罪主观上是明知的,且利用其身份的公权力,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侵害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五、受害人主动通过其同学孙某某认识余某某的,双方的关系都不错,虽然算不上近亲属,也属于朋友关系,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有罪证据严重不足,且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也取得了受害方谅解,双方并达成和解协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亦受到了教育,犯罪嫌疑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特提出以上法律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考虑以合适的事由不予起诉,谢谢!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肖小勇律师

 

201361

 

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过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余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决定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www.whxbzx.com

24小时律师咨询电话:13886180982肖律师

发表评论
肖小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肖小勇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