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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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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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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故意伤害罪轻辩护成功辩护被判缓刑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3-08-23 10:18)     点击:131

湖北武汉故意伤害罪轻辩护成功辩护被判缓刑

辩 护 词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律师肖小勇作为被告人吴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吴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xx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而是因为被害人醉酒后某些反常的行为激怒了被告人,致使被告人丧失了理智,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人吴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害人因为醉酒后乘坐出租车,与被告人发生了争执,之后被告人将受害人拉到了案发地后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害人醉酒的事实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以及证人高峰的陈述中都可以认定。辩护人认为,一个人在醉酒后的行为通常都异于平时,所以被害人醉酒后的反常行为是整个事情发生的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冤仇,没有理由主动地去伤害被害人,只是在发生争执后,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作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单纯,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委屈,作出了不应该做的事情,对被害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所以,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吴竟与蓄谋已久或者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临时犯罪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吴xx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是出租车司机,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吴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用,避免了被害人的损失进一步的扩大,这一点也是值得肯定的。同时,被告人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已经对被害人因此花费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201376

后记:近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吴某某有期徙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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