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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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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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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教你如何处理交通事故问题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4-02 10:27)     点击:138

受害者一方,一般要做以下几件事:
1、报警,向警方陈述自己无责任、责任小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据能够证明无责任、责任小的,向交警提交证据。
2、签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会划分双方的责任。如果对方是全责,对方就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如果对方是主要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外对方赔偿你损失的主要部分;如果对方是同等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外对方赔偿你损失的一半;如果对方是次要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外对方赔偿你损失次要部分;如果对方无责任,那么对方最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你损失:12100元。 对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服的,可以在签收认定书后,三日内申请一次复核。
3、可以要求赔偿的损失项目:
(1)一般损害不构成伤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如车辆修理费。
(2)构成伤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如车辆修理费。
(3)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如车辆修理费。
4、向对方以及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可以自己和对方谈赔偿事宜,也可以请律师代为谈判,如果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可以签订赔偿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则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对方赔偿。


肇事一方,一般要做以下几件事:
1、报警,向警方陈述自己无责任、责任小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据能够证明无责任、责任小的,向交警提交证据。
2、签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会划分双方的责任。如果自己是全责,就要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如果主要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对方损失的主要部分;如果是同等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对方损失的一半;如果是次要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对方损失次要部分;如果无责任,自己就不需要赔偿对方任何责任。 对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服的,可以在签收认定书后,三日内申请一次复核。
3、可以要求赔偿的损失项目:
(1)一般损害不构成伤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如车辆修理费。
(2)构成伤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如车辆修理费。
(3)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如车辆修理费。
4、针对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如果认可的,可以和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如果无法接受,可以让对方起诉到法院,有法院最终判决。只要保险的限额够高,最后的责任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赔偿。


以上是简要大致的介绍。具体处理细节,不明白的可以拨打电话,咨询律师。

下面是通过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交通事故案例:

原告周a诉称,2011年10月26日17时16分许,在武昌区区虹梅路、罗锦路,被告梅a驾驶沪FExxxx小型轿车将骑轻便摩托车的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受伤。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梅a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011.7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5,800元、护理费560元、交通费1,066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经查,被告RM系车辆交强险承保单位,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RM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梅a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被告梅a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超出交强险以外的部分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无异议,但律师费过高,另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垫付了原告车辆的修理费1,9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RM虽未到庭,但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在交强险中的各项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有异议。医疗费只认可有病史记录对应的医药范围内的费用;护理费按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按每天20元;交通费由法院酌定;律师费、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误工费证据不足,衣物损证据不足,均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6日17时16分许,在本市武昌区区虹梅路、罗锦路路口,被告梅a驾驶沪FExxxx小型轿车与骑沪CGA863轻便摩托车的原告相撞,导致原告受伤。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梅a未按交通信号灯事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武汉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处进行了治疗。2012年4月28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伤情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周a因交通事故致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左肩关节损伤,酌情给予伤后休息4个月,营养1个月,护理2周。

另查明,事故发生车牌号为沪FE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RM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梅a垫付了原告车辆的修理费1,900元。

以上事实由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保险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史材料、出院小结、定损单、修理费发票、修理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责任人按责任分担。本案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因此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RM在交强险各项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梅a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以及病史记录,原告主张4,011.7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营养费和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以及活动受限情况,支持营养费900元、护理费560元。误工费,原告为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事故势必对其参照劳动获取报酬的机会造成影响,因此原告虽未提供证据,但主张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因此误工费本院支持5,80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就诊次数,酌情支持500元。衣物损,事故中衣物受到磨损或者在治疗中衣物受到破坏在所难免,因此酌情支持100元。鉴定费1,000元,被告梅a自愿承担,本院予以确认。律师代理费,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本市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原告主张2,000元尚属合理,应予以支持。修理费1,900元,有相应定损单、修理费发票以及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RM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卢湾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a医疗费4,011.7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5,800元、护理费560元、衣物损100元、修理费1,900元,共计13,771.70元;

二、被告梅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a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3,000元,扣除已付的1,900元,余款为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22元,由原告周a负担19.22元,被告梅a负担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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