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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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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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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聚众斗殴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doc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1-27 10:47)     点击:122

聚众斗殴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被告人吴与许为争夺拆迁工程产生矛盾,双方约定在本市斗殴。当天,被告人吴先后邀约了被告人刘、周、张XX10余人斗殴,并购买了10余根羊镐把等凶器,被告人刘还准备了猎枪一支。当天12时许,许邀约了王、孟等数十人持砍刀、羊镐把等凶器也赶到现场,被告人吴、刘、周、张XX等人持羊镐把等凶器与许等人发生械斗。打斗中,被告人吴等人用羊镐把围殴孟致其外伤性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刘持猎枪连开三枪,将祝及过路群众打成轻伤。王被对方砍成轻伤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接受委托后的办案经过: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接受张XX委托后,辩护人复印了公安卷宗,仔细阅读,并会见了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经过深入了解,发现没有参与斗殴,也没有邀约他人参与斗殴,也没有为斗殴准备凶器。因此做无罪辩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被告人无罪释放。主要辩护意见:

     XX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从本案的情况看,张XX绝非首要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故意致死、致伤他人者。本案被告人张XX到案发地只是受邀去凑威,在双方斗殴前就掉头朝路口跑了,然后一个人拦了一辆的士回到租住的家里,没有参与斗殴,也没有邀约他人参与斗殴,也没有为斗殴准备凶器。因此,张XX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XX无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的目是泄宿怨、报私仇。张XX并不认识对方任何人,同对方也无私仇旧怨,只是受邀去凑威,并没有与对方斗殴的主观意思,在对方冲过来打斗前,他就掉头回家了。可见张XX并没有形成同对方斗殴的犯罪故意。

     XX不存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张XX在斗殴前就坐的士回了家,斗殴过程中曾有三声枪响,张XX并没有听到枪声,说明张XX离开案发现场较早,没有参与斗殴,没有斗殴的行为。因此,张XX也没有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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