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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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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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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单位违法开除员工申请仲裁获双倍赔偿.doc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1-27 10:45)     点击:131

武汉单位违法开除员工申请仲裁获双倍赔偿

案情介绍:

员工陈某于19994月入职杭州的某外资企业,工作地点为武汉市,该外资企业在武汉市设立了办事处,陈某一直在该办事处工作。该外资企业200711才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陈某连续工作满10年后于2009928同该外资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94月至20025月该外资企业未给陈某交纳任何社会保险,20026月才开始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20052月到20086月在杭州交纳了失业保险,20087月开始在武汉交纳失业保险。2010610,该外资企业列举一些陈某在工作中的过错,以陈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补偿。

案情分析:

本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或告之劳动者。而该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没有经过上述程序,既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也没有公示或告之劳动者,被告在离职前根本就不知道该规则的内容,因此该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不能以该规则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外资企业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应该属于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双倍赔偿。

审判结果:

湖北专业劳动律师肖小勇律师接受陈某的委托后,我认真研究案情,收集整理组织证据材料,于201010月申请劳动仲裁,20111月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外资企业向陈某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八万余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武汉律师咨询网http://www.whlszx.com咨询电话:13886180982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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