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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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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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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辩护成功案例(伤害).doc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14 10:01)     点击:1345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齐某,男,生于19809月,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241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415被批准逮捕,羁押于武汉市某看守所。
2011
10月初,被告人齐某、周某、姜某、张某因不满被害人罗某,遂在酒吧喝酒时商议将其打一顿。2011101822许,被告人齐某依照事前商议,邀约姜某、张某、侯某等到武汉市江汉区某演艺厅按计划殴打在此工作的被害人罗某,齐某安排好后先行离开。在次日凌晨,张某、姜某、周某趁被害人罗某送其下楼之机,采取扇耳光,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罗某,致使罗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后经鉴定为轻伤。201241,被告人齐某被公安干警挡获。其他同案被告人也相继归案。2012426,被告人齐某家人支付了被害人罗某赔偿金25000元,另一被告人周某家人支付了被害人赔偿金20000元。

二、辩护思路
湖北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肖小勇接受了本案被告人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律师肖小勇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
、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在伤害被害人的过程中只起了辅助、次要作用。
齐某不是伤害罗某犯意的提起者,也没有具体参与殴打策划活动,周某说要教训罗某,周某才是犯意的提起者;在这次伤害行为中仅仅起到指认受害人和打电话联络的作用。所以,齐某系从犯,对犯罪后果不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恳请法官对齐某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在本案中,齐某一再叮嘱姜某和张某只打罗某几耳光就可以了,不要打凶了,从姜某和张某的供述可以得到印证。
3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齐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采信了陈律师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齐某也因此获得轻判。

三、辩护效果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齐某、周某、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陈律师对案情进行了仔细研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经与被告人商议,决定对本案做罪轻辩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
被告人和委托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律师肖小勇的专业和敬业表示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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