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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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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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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肇事刑事辩护成功案例.doc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14 09:57)     点击:211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男,19677月生于武汉市蔡甸区,汉族,大学文化,武汉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252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羁押于蔡甸区看守所。
201252195许,被告人吴某驾驶号牌为浙A854XX
的轿车,当行至独山路段时,由于被告人吴某驾车精力不集中,临危措施不当,将同向前方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撞倒。造成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经蔡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辩护效果
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吴某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武汉著名辩护律师肖小勇认真研究了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采取了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策略,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蔡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均对判决表示满意,对肖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对律师表示了信任。

辩护思路
1
吴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到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足见其主观恶性不深,教育改造相对容易。
2
被告人吴某积极赔偿、抚慰已死亡的被害人家属,积极救治受伤的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郭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向二被害人亲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03824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对吴某酌情从轻处罚。
3
被告人吴某主动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判处被告人吴某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本着以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让其尽快回归社会。
肖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全部采纳。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网http://www.whjt122.com 咨询电话:1388618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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