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成功案例农村按城镇标准赔偿.doc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14 09:56)     点击:182

【案情简介】2011116,被告一尤某驾驶所属被告二武汉市滨江区##建设公司的车辆在武汉市滨江大道由西往东行使,原告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被告一在未确保原告潘某安全的情况之下,造成交通事故。事后,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交警支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经查,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为被告二公司所属车辆,被告一系职务行为。另,被告二车辆在第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投保。
原告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原告潘某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原告屡次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相关的损失,但被告找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后原告潘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以求尽快获得最大的赔偿。
办案策略
肖小勇律师接手案件以后,了解到原告潘某随在武汉工作生活有2-3年之久,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也没有,暂住证办过,但也找不到了。
本案关键是原告虽是农村户籍,但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整理此案,理出头绪后,肖小勇律师着手与原告一起补充以下证据:
1
原告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出具误工证明;
2
去办理暂住证的居委会调出办居住证的记录;
3
居委会开具 居住证明。
……
因为有些部门不配合,为了取得以上证据,锁定原告在武汉工作居住一年的事实,肖小勇律师不厌其烦,辗转多次才取得上述证据。

本案难点:
农村户籍能否有权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201276公开开庭审理时,肖小勇律师在此节事实方面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原告潘某虽属农村户籍,但她从2009
年初直到事故发生的2011年,一直在武汉工作、生活、居住,早已融入到城镇生活。不能因户口性质上的差异性,否认其城镇生活方式。并且原告方提供的暂住证记录、居住证明、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告潘某并非以农业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其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长久,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潘某的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户口对待。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计算,有违公平、公正,并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
法院判决:农村户籍城镇标准计算,合计获赔116338元。
2012810,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认定:尽管原告为农村户籍,但其长期在武汉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城市,故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应予支持。
事后,保险公司如数将赔偿款划致法院账上,原告领取了赔偿款,对肖小勇律师的工作予以了肯定和表示由衷的感谢。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网 http://www.whjt122.com  13886180982肖律师

发表评论
肖小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肖小勇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