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案例.doc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14 09:56)     点击:183

案情简介:
于某某在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十级伤残。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起诉至法院。经湖北安格律师肖小勇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判决于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4674.45元,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男,汉族,19XXXX日出生,某单位员工。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XXX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于某,男,汉族,41岁,系于某某的父亲。
被告: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计49026.25元,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9201540许,本案第一被告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东左转弯过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原告被送至第一中心医院治疗。
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第一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构成伤残。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财物损失 、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726.25元。第一被告只支付8700元。
经查被告所驾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有保险。对于原告的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原告享有生命、健康、身体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一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第二被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人民法院

发表评论
肖小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肖小勇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