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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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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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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doc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14 09:54)     点击:133

【案件概况】范某与陈某2010529签订了居间合同、房产买卖合同、交易服务合同并附有补充协议、交易流程确认函、解押协议、产权办理协议等附件,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范某,双方在上述相关合同及附件中商定了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易流程、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等。其中房产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二款约定:“1、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违约方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认定及支付不影响合同在违约行为终止之后继续履行。2、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日,守约方即可向违约方发出信件促其履约,发信即日起超过十日仍未回复并履约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00元,守约方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条第一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及产生的佣金、服务费、交易过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增加的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另产权办理协议中的第六条也有类似的表述。
合同签订后,范某依约定于20105292010531分别将30000元及90000元共120000元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第三方某担保公司,但陈某却未按约定于201068日前办理解除该房产抵押权的相关手续及不主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担保公司分别于20106102010621发出告知函履约通知函给陈某要求履约,陈某仍未及时履约,范某遂于201078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函给陈某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后经协商,双方又于2010712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陈某)保证自2010712日起继续履行原合同,同时乙方(范某)同意不追究甲方(陈某)自2010692010712期间的违约责任,若甲方(陈某)2010712日起不能积极履行原合同,则乙方(范某)有权追究甲方上述期间违约责任。
2010712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陈某本可以于2010729领取其名下的产权权属证书并交给担保公司监管,可陈某又拒不履约,福担保公司于2010811再次发出履约通知函,但陈某直至824日前仍未回复并履约,自第三方发信即日起陈某已超过十日仍未回复并履约。在陈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况下,范某无奈只得于2010824再次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函给陈某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第三方于201092120000元保证金退还给了范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范某于201093与湖北安格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肖小勇律师代为主张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违约金162809元、利息1438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
法院立案后,在庭审时,肖律师、双方当事人及陈某委托的律师到庭诉讼,双方在庭上各执一词,但在双方律师的努力下,经过双方律师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不断沟通、联系,不断的拉近双方的距离,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陈某同意支付给范某50000元违约金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兑现,顺利解决该起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见解】像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很简单,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之所以在这里作为一个案例来说,一是希望大家都讲诚信,在买卖关系中遵循诚信原则,严格按双方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自己和他人都造成损失和不快;二是一旦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提醒维权人一定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证据的搜集和固定是比较专业和讲技巧的,如果自己不了解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而证据是在事情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固定的,后来补的证据证明力有限不容易得到法院采信。只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即使对方违约一旦诉之法庭非违约方也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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