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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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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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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保险律师成功案例撞死无名氏保险承担赔偿责任代理词.doc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2-11-15 11:24)     点击:134

代理词

武汉专业律师肖小勇TEL13886180982

尊敬的王泽光仲裁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汉冶钢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肖小勇律师代理湖北汉冶钢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保险合同仲裁一案 ,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不履行保险责任,没有保险条款的约定。

被申请人的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中没有关于无名氏死者保险人不予赔偿的约定。根据被申请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其所列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均没有有关“交通事故死者为无名氏的不予赔偿”的任何条款,保险条款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险保同的组成部分,保险条款的约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应当依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保险责任,没有法律任何法律依据。

截止到现在为止,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一部中国法律规定,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相反,法律的制定者已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的出现。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该条十分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交管部门依法收取肇事者的赔偿款的权利,依该条的“…,交管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的规定,如果交管部门不收取肇事者的赔偿费用,交管部门又如何交付有关部门保存,交付的前提首先是其已收取了该赔偿费,即收取肇事者的赔款在前、交付有关部门在后。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该条详细说明了对于未知名死者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同时也说明了交警部门收取赔偿款的权利。

并且,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第一款:“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及第二款:“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的规定,交管部门完全有依据收取该赔偿款。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死者系无名氏,但也享有相等权利,保险公司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赔偿的义务。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保险责任,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尽管死者至今无近亲属出现,但客观上不能排除死者存在近亲属的可能,交管部门调解向肇事者收取相关赔偿费用,避免了死者亲属将来权利可能落空,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特别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尚待完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保存赔偿费用“有关部门”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交管部门收取相关费用,从情理和法理角度讲,避免侵权人的不当得利造成法律的不公。因此,为了保护无名死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交通秩序,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保险责任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2007年11月25

 

 

肖小勇律师免费咨询、预约电话:13886180982;武汉律师咨询网 http://www.whlsz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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