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保险律师成功案例撞死无名氏保险承担赔偿责任代理词.doc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2-11-15 11:24) 点击:134 |
代理词 武汉专业律师肖小勇TEL:13886180982 尊敬的王泽光仲裁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汉冶钢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肖小勇律师代理湖北汉冶钢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保险合同仲裁一案 ,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不履行保险责任,没有保险条款的约定。 被申请人的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中没有关于无名氏死者保险人不予赔偿的约定。根据被申请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其所列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均没有有关“交通事故死者为无名氏的不予赔偿”的任何条款,保险条款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险保同的组成部分,保险条款的约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应当依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保险责任,没有法律任何法律依据。 截止到现在为止,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一部中国法律规定,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相反,法律的制定者已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的出现。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该条十分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交管部门依法收取肇事者的赔偿款的权利,依该条的“…,交管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的规定,如果交管部门不收取肇事者的赔偿费用,交管部门又如何交付有关部门保存,交付的前提首先是其已收取了该赔偿费,即收取肇事者的赔款在前、交付有关部门在后。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该条详细说明了对于未知名死者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同时也说明了交警部门收取赔偿款的权利。 并且,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第一款:“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及第二款:“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的规定,交管部门完全有依据收取该赔偿款。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死者系无名氏,但也享有相等权利,保险公司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赔偿的义务。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保险责任,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尽管死者至今无近亲属出现,但客观上不能排除死者存在近亲属的可能,交管部门调解向肇事者收取相关赔偿费用,避免了死者亲属将来权利可能落空,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特别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尚待完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保存赔偿费用“有关部门”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交管部门收取相关费用,从情理和法理角度讲,避免侵权人的不当得利造成法律的不公。因此,为了保护无名死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交通秩序,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保险责任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免费咨询、预约电话:13886180982;武汉律师咨询网 http://www.whlszx.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