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成功案例郭德亮交通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2-11-15 11:23) 点击:215 |
代理词 武汉专业律师肖小勇TEL:13886180982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郭德亮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人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意见: 被告汉南水务局应当对本案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1、 本案的证据充分证实肇事车辆系鄂A-87289号。 根据武汉市交管局武昌大队下达的武汉公交(昌)字第420106(2005)-非-0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充分证实了经交警现场出警调查,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车辆系鄂A-87289号,这系不容否认的事实。本案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也充分证实肇事车辆系鄂A-87289号。 2、 汉南水务局应当对该车肇事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协议书并非原件且未提交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买卖协议的成立。 被告只提供了该协议书的复印件,至今没有提交该协议书的原件,也没有提交买卖该车的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该证据应当不予确认。 (2)该协议转让主并非该车的所有人。 该协议书的出卖人系汉南水利开发总公司,该公司与被告汉南水务局均系合法成立的法人,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根据交警调查,该车辆的所有人系汉南水务局,而非汉南水利开发总公司,所以该协议的主体错误,汉南水利开发总公司根本没有权利出卖汉南水利局的车辆。 (3)转让国有资产未经审批及评估,转让协议无效。 根据 (4)即便是有转让的事实,汉南水务局也应对该车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1990]公交管第167号)的规定,未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的交易行为,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中汉南水务局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汉南水务局对该车有支配权,并有最终处分权,所以汉南水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被告提交的该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甲方附带行车证等证件,乙方在上海车报废时,把行车证等证件交给甲方。〈定给证等有效证件〉”,该车的所有权并未真正的转移,而只是在车辆报废以前,买受人计启海有使用权,在达到车辆报废年限后,还是由汉南水务局收回相关证照,由汉南水务局办理相关报废手续。而此车初次登记时间是在 又根据该协议第三条“甲方负责协助办理年检手续,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的约定,汉南水务局每年还在车管部门协助受让方以汉南水务局的名义进行车辆年检,所以汉南水务局还拥有该车的运营支配权利。所以即便是根据最高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批复的精神,由于原车主对该车有支配及最终处分的权利,原车主即汉南水务局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该车的买卖协议并不成立,作为车主汉南水务局应当对鄂A-87289小车肇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免费咨询、预约电话:13886180982;武汉律师咨询网 http://www.whlszx.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