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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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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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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成功案例郭德亮交通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2-11-15 11:23)     点击:215

代理词

武汉专业律师肖小勇TEL13886180982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郭德亮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人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意见:

被告汉南水务局应当对本案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1、            本案的证据充分证实肇事车辆系鄂A-87289号。

根据武汉市交管局武昌大队下达的武汉公交(昌)字第4201062005--0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充分证实了经交警现场出警调查,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车辆系鄂A-87289号,这系不容否认的事实。本案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也充分证实肇事车辆系鄂A-87289号。

2、            汉南水务局应当对该车肇事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协议书并非原件且未提交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买卖协议的成立。

被告只提供了该协议书的复印件,至今没有提交该协议书的原件,也没有提交买卖该车的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该证据应当不予确认。

2)该协议转让主并非该车的所有人。

该协议书的出卖人系汉南水利开发总公司,该公司与被告汉南水务局均系合法成立的法人,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根据交警调查,该车辆的所有人系汉南水务局,而非汉南水利开发总公司,所以该协议的主体错误,汉南水利开发总公司根本没有权利出卖汉南水利局的车辆。

3)转让国有资产未经审批及评估,转让协议无效。

根据19907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用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等活动,必须报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及国资局、财政部1995215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的规定,出卖国有资产应当经过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评估,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汉南水利开发总公司既没有水利局的授权,也更无国资部门批准及进行评估,擅自出卖国有资产,该协议本身违反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应属于无效协议。

4)即便是有转让的事实,汉南水务局也应对该车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1990]公交管第167号)的规定,未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的交易行为,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中汉南水务局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汉南水务局对该车有支配权,并有最终处分权,所以汉南水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被告提交的该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甲方附带行车证等证件,乙方在上海车报废时,把行车证等证件交给甲方。〈定给证等有效证件〉”,该车的所有权并未真正的转移,而只是在车辆报废以前,买受人计启海有使用权,在达到车辆报废年限后,还是由汉南水务局收回相关证照,由汉南水务局办理相关报废手续。而此车初次登记时间是在1988522,检验有效期到199851,也就是说在1998年该车应当在1998年时就应当办理相应报废手续。而事实证明直到事故发生,作为责任主体的汉南水务局仍然没有对该车进行处理。除了造成本案事故外,该车还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九时在汉阳区拦江路有过违法记录。所以根据该第二条的约定,汉南水务局对该车还保留最终处分权。

又根据该协议第三条“甲方负责协助办理年检手续,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的约定,汉南水务局每年还在车管部门协助受让方以汉南水务局的名义进行车辆年检,所以汉南水务局还拥有该车的运营支配权利。所以即便是根据最高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批复的精神,由于原车主对该车有支配及最终处分的权利,原车主即汉南水务局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该车的买卖协议并不成立,作为车主汉南水务局应当对鄂A-87289小车肇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肖小勇

                                   2006年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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