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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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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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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专业律师非法持枪从轻辩护词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2-11-15 11:09)     点击:107

辩 护 词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小勇TEL1388618098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徐特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受案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又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说持有异议,被告人徐特没有实施该犯罪行为,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证据不足。
  1、依《刑法》第128条第1款之规定,不难得出,行为人必须存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且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状态、并且客观上
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通观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能够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特犯非法持有枪支案的记载仅限于个别被告人之间相互矛盾的供述,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徐特持有过枪支,在此情况下认定其实施了该类犯罪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令人信服。另在收缴的枪支上也没有徐特的指纹。

   2、查获枪支的地点并非徐特租用,而且系公共场所,所以不能推定徐特非法持有。

     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该案查获枪支的地点并非徐特租赁、也不是徐特固定居住的地点,并且该场所系一个任何人可以随意出入的场所,在旁边麻将室的人员均可能进入休息,所以即便是从该处查获有枪支的情况,也不能推定徐特系该枪支的掌控,所以徐特系无罪的。  

3、下面剖析一下被告人的供词。

结合全部犯罪嫌疑人的的供述及辩解,本案中被告人的大部分口供陈述的是不知道枪支的成在,即便是有少数口供陈述有两支枪支的存在,那也中是提到了被告人徐特见到该两把长枪,没有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徐特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证据严重不足,且排除不了其他合理怀疑,不具备刑事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且本案中有很多疑点和事实没有查清。
  1、刑事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追究公民刑事责任的依据,由于其关乎公民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剥夺,因此,刑法上要求刑事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否则与草菅人命没什么区别,不明白的是本案中为什么不根据徐特的与其他证据无矛盾的供述认定其无罪,而根据被告人徐特的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供述认定孙某某为同案犯呢?
  2、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持有型犯罪,证实行为人持有是认定犯罪的关键,本案中不说被告人徐特的供述是否属实,即使属实,在共同犯罪中,一人供述同案犯犯罪,而同案当事人否认犯罪事实,又没有其他有利证据左证,能认定犯罪吗?
  3、其实认定徐特是否非法持有过枪支的直接证据很简单,就是看涉案枪支、弹药上在案发前是否有徐特的指纹,而本案中没有该方面的关键证据。另外,有关枪支的来源,费用的支付,持有枪支的目的等都没有查清。
  鉴于本案以上事实,恳请法庭查清案情,并依法宣判被告人徐特无罪,以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立法原则。
  
                 辩护人:肖小勇   律师
                               
   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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