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成功争取不予起诉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武汉市光谷广场附近购物时与在此经营门面生意的受害人江某某,因在购物过程中试衣服其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用手将被害人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右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害程度轻伤二级。李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定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院作出决定: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悔罪态度好,免除刑罚,决定不予起诉。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积极联系被害人,多次沟通并赔偿其医药费等获得其谅解,递交不予起诉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在检察院逮捕前办理取保候审。后又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递交及表达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最后检察院不予起诉。由于家属心情急躁,办案律师多次跟家属沟通案件进度,安抚家属情绪,家属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工作态度表示非常满意。
三、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家属情绪都会较为急躁和敏感,办案人员需要及时与家属沟通会见、案件进度的情况,安抚家属情绪;及时跟进,积极与对方沟通争取谅解后,及时与检察官联系并递交相关文书,把握时机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