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廖某某涉嫌诈骗 肖律师力争罪轻判决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3-11-15 09:55) 点击:2742 |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底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知晓被害人张某某不具备考取入学武汉大学资格的情况下,仍向其谎称重考笔试可以办理学员证,且以办证费、加急费以及工本费等虚假名目骗取陆续交付17万余元。后发现被骗,廖某某家属代为退赔17万元。同年4月6日,民警将廖某某传唤至派出所。 法定量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代理过程 肖小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了解到案件详细情况,且其向侦查机关做了不利于从轻处罚的供述,便指导其此后的供述内容,争取尽可能多的罪轻量刑情节。案件到检察院后,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通过阅卷发现,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充分,且此前一开始的供述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便在自动归案情况及事发后主动退赃的情况上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程度的罪轻判决。 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犯罪后积极主动退赃,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犯罪嫌疑人属于初犯、偶犯等依法从轻、减轻的犯罪情节均被法庭采纳,最终为犯罪嫌疑人在诈骗数额巨大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三年的最低量刑判决。 三、代理意见 1. 被告廖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 2. 家属已退赔了部分款项,有悔罪表现。 四、争议焦点 1.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 五、律师点评 肖律师在了解详细案情后,会对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做一个分析,首先分析定性问题,若定性上无法做到无罪认定或者更轻量刑的罪名认定,便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不如实供述的风险以及如何做好有利的供述,以便在此后的审判过程中成功争取减轻处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取得最轻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