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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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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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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协助组织卖淫罪 KTV店经理涉嫌组织卖淫 律师介入不予起诉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10-26 09:59)     点击:2142

湖北武汉市协助组织卖淫罪 KTV店经理涉嫌组织卖淫 律师介入不予起诉

一、基本案情

江某某201710月至20191月期间,除了正常的KTV,还为客户提供卖淫服务,具体分多种价位。江某某在该店铺任职经理一职。2019118日,嫌疑人江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武汉某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初步审查,认定全部人员涉及组织卖淫罪,同案被抓的还有店主、主管及其他经理共5人。江某某供述,店有存在组织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的犯罪行为江某某磊罪名也被更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法定量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对江某某不予起诉。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向公安递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抓紧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争取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全面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过程中,办案律师了解到嫌疑人的工作内容限于依照主管的指示,对于服务内容安排均没有自主权;且其日常工作中大多数是合法合规的服务,月收入在6500元左右,并没有从犯罪中获得较大利润。据此,办案律师判断嫌疑人不存在证据证实构成该罪,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撰写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案件经过一次退回侦查之后,检察院认定嫌疑人江某某虽然参与该项组织卖淫活动,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为从犯,并且从中获利甚微,具有坦白情节。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卖淫的罪名有多种,最终检察院以哪个罪名起诉,对于嫌疑人的量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办案律师必须要注意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恰当,若存在不恰当的情况,则应在了解案情之后应适时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嫌疑人争取恰当的定罪罪名。并且过程中,需要全面把握案件情况,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该罪名,是否有相对不起诉或者其他情节等,对嫌疑人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进而采取合适的办案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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