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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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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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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走私贩卖大米偷逃税款数百万 律师成功辩护量刑二年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9-26 08:55)     点击:219
案情简介:

成立于2008年的湖北省云梦市某米业公司主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销售业务,林某自公司成立起即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5年初,为降低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林某指派员工万某到云南寻找新的大米供货渠道。到达云南后,万某找到了从事大米走私生意的易某(另案处理)等人,与易某就购买走私大米之事进行了初步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告知了林某。之后,林某直接与易某联系,确定合作关系,进一步商定了购买走私大米的品种、价格、数量等,并以每吨人民币3900元至5300元不等的到货价格,开始从易某手中购买从泰国走私入境的大米。通过上线从泰国组织货源走私进云南后,易某就按照林某的要求,将大米的泰国包装换成国内包装,并将货从云南建水等地火车站发送至成都的火车站。大米运至成都后,万某便拿着易某快递过来的领货凭证,到当地火车站收货验货,林某再根据万某汇报的验货情况向易某支付货款,并安排万某将走私大米在成都加价转卖他人。后海关缉私局接到该案线索,将林某抓获,经海关关税部门初步核定,林某向易某购买走私大米共计4000余吨.

辩护过程:

肖小勇律师接手案件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与办案机关沟通,分析案件材料存在的问题,通过律师的沟通,涉案的吨数降低到1000吨左右,涉案金额300万左右。律师辩护主要观点:一、米业公司的主要业务非为涉案的走私普通货物业务,且公司的违法所得亦用于公司业务发展,应予认定为单位犯罪。二、本案之中的涉嫌走私的大米数量及海关核定的税款明显依据不足。

  该案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米业公司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通过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货物的方式偷逃关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林某和万某分别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该罪,均应依法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可检方指控的罪名和全部犯罪事实,同时认定林某和万某的行为属走私犯罪的下游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鉴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判处米业公司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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