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成功争取轻判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9-21 09:31) 点击:138 |
案情简介: 易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某某小区17楼租房处提供桌子、扑克牌等工具供他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次人遇上,并从中抽头渔利,公安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将易某某刑拘。 法定量刑:《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辩护过程: 家属在一审开庭后才委托我所,我所马上组织办案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阅卷并当面与法官沟通案件情况。阅卷后马上递交法律意见书、情况说明,直接跟办案法官沟通会见、庭审、案件情况,保持与跟家属密切沟通案件情况,安抚家属情绪,最终争取到轻判,家属对办案律师的办案质量、工作态度表示非常满意。 辩护意见: 一、委托人易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 二、委托人易某某开设赌场的时间短,从开设赌场到公安抓获时一个月不到,开始赌场时间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在委托人易某某开设的赌场中,参与赌博的人数基本固定,人数不多,且并非每天都有人参赌; 四、委托人易某某采取“斗牛”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经常都是只有几十元,最多也是200元,且案涉的赌博场所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也并不是每天开展赌博活动,委托人易某某更是偶尔才抽头渔利。 五、委托人易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