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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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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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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量刑成功辩护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9-21 09:28)     点击:139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被告人余某某酒后在武汉市沌口开发区东风大道附近滋事,其亲属为了对经常酗酒的余某某进行教育,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张某、辅警陈某某接警后达到现场进行处理。期间被告人余某某持菜刀架在了民警张某的脖颈处,并将张某的右手大拇指划伤,妨碍民警张某执行公务,张某右手创口长度1.0CM以上,身体损伤程度经鉴定被确定为轻微伤。

【辩护思路】接受本案委托后,肖小勇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理解,并就本案发表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一、出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存疑。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或110指令后处警,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根据上述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二、被告虽持刀架在了民警张某的脖颈处,但是只有威胁之意,而无伤害的故意。

辩护人认为被告的确实施了威胁警察、妨害公务的行为,但是并无伤害的故意;被告虽将受害人手指划伤,但是上述伤情确系夺刀过程中的误伤,而非砍伤,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已经将受害人手指受伤的原因认定为划伤,这是值得赞赏的。

三、公安出警人员现场处置不力,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本案出警人员明知被告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并有可能放火,却对可预见性的威胁视而不见,未对被告采取保护性措施进行约束,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四、被告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六、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事发地点位于被告家中,环境封闭且全程无群众围观,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律师观点】因妨害公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故量刑通常在一年以上,公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持刀砍伤警察,这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但是本案当事人最终被判7个月,显然离不开律师的帮助。

另外,被告人家属多次与受害民警张某沟通,并诚心愿意进行赔偿,但是受害民警明确拒绝出具谅解,否则本案量刑仍有减轻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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