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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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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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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叶某涉嫌招生诈骗案 一审获得缓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2 09:12)     点击:45

一、案情介绍

2017年5月至9月期间,家住洪山区的叶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儿子读华中师范大学为由,虚构需要收取活动费、保证金、录取档案费等费用,多次收取被害人蔡某转账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后叶某归案,被羁押于看守所。检察院以叶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向越秀区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承办过程

叶某家属委托律师担任叶某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的辩护人。

首先,经过会见叶某了解案情和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律师认为此案首要工作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叶某及其家属的授权下,律师主动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协助叶某家属代叶某退赃,并顺利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其次,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律师经过阅卷和向叶某核实案件有关情况、证据,认为此案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经与叶某充分沟通,决定认罪,选择罪轻辩护,争取最大程度从宽。

第三,案件移送法院之后,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1、叶某在立案前归还的5万元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2、叶某具有自首情节;3、叶某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

检察院在庭审中并不认可律师提出的叶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为此,律师提出叶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到案之后虽然一直否认有诈骗行为,但是一直供认以帮助被害人入学为名收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叶某的这种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自首,只是这种自首的表现形式与自首的常见表现形式不同。律师还指出,叶某自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情节,供述的数额也超过了起诉书认定金额的半数以上,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否认诈骗,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四、办案总结

第一,一个案件,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应该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如果案件不存在无罪的空间,做罪轻辩护,争取最大程度从宽量刑,是最务实的选择。本案中,叶某在听取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之后,接受律师的建议,务实地选择做罪轻辩护,为最终获得轻判创造了条件。

第二,在量刑辩护中,能否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对量刑有重大影响。本案中,律师之能够帮助叶某获得缓刑的关键原因是找出了叶某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在检方对从宽情节认定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律师应当依据扎实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帮助法官厘清思路,明晰概念,准确地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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